四政办发〔2017〕103号
bt365体育投注平台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bt365体育投注平台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产〔2008〕3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应按规定程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一律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行政单位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单位或批量,下同)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市财政局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于每季初10日前将上一季度市直行政单位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汇总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行政单位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资产,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除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律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资产处置账面价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已经过市政府批准的,经审核后可直接办理。
第八条 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备案价值,确需降价的,超过10%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资产处置方式
第九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调剂)、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按照审批权限,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逐级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按照审批权限,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进行申报。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除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先进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需报市政府批准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以上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处置国有资产时,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记录),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货票、收据)、工程决算、记账凭单、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以及批量处置资产的价值清单,并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情况同时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无偿调拨(划转、调剂)资产,属于跨部门、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的,提供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的有关文件;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的,或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交资产清查报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捐赠资产,需提供受捐方的接收证明,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收据;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资产出售(转让),需提供出售(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及处置原因。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报废、报损资产(含呆死账、盘亏)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或部门的鉴定报告;形成呆死账和损失的原因及有效证明;非正常损失的,需提交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货币性资产损失,需提供有效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明。
第十七条 处置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和车辆的,还需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资料,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车辆行驶证,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有偿转让的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拍卖。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机构撤销后应收回送至市公共物资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准文件是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账目的依据。资产处置单位凭实际成交价格及审批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调整有关账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应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